租住長租公寓 警惕消費貸陷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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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張宏宇

  案情回顧

  趙某與中介公司簽訂了《房屋承租合同》,約定承租該公司的房屋,租金為押一付一,每月須提前15日到營業部交納。趙某按約定入住1個月後,去交房租時遭到拒絕。幾天後,中介公司以趙某未及時交房租為由強行收回了房屋。趙某將該公司告上法庭。法院審理時,中介公司拿出一份《分期服務協議》,並說明該協議應由其(甲方)、趙某(乙方)與網貸公司(丙方)共同簽訂。該協議約定:丙方提供房屋租金的分期支付服務,乙方向丙方交租金,如果逾期需按照每日1%支付滯納金,逾期3天及以上的,丙方有權終止合同。中介公司介紹了使用分期服務網絡平台的流程,公司先將《房屋承租合同》錄入上傳,然後由租戶使用手機號註冊登錄、上傳身份證等照片、點擊同意“分期服務”協議等,之後由網絡平台向租戶手機發送驗證碼、審核通過等。但趙某否認使用該軟件註冊及操作,中介公司也並未提供具體證據證明他曾簽訂過該協議。法院最終判決,中介公司退還押金、管理費、房租,並支付違約金。

  法官說法

  當前,長租公寓商為快速回籠資金,通常與網貸公司合作。公寓商在承租房東的房屋後進行裝修改造,利用零押金、押一付一、拎包入住等營銷手段吸引並誘導租戶與網貸公司簽訂貸款協議,租戶以每月向網貸公司還貸款的方式來交納租金,網貸公司則一次性將租戶一年或半年的房屋租金交付公寓商。

  從表面看,長租公寓為租戶提供了靈活快捷的租賃選擇,但這一租賃模式在實際操作中變了味,有可能會存在以下問題:有的公寓商以簽訂租賃合同的名義,在租客不知情或未認真審查合同、未看清合同條款的情況下,誘導租客與網貸商簽訂貸款或分期付款協議(用款類型多為個人消費信貸);或者在租戶未與網貸商簽訂任何合同的情況下,偽造貸款協議,要求租戶向網貸公司付款。還有的公寓商甚至利用租客的身份信息去辦理其他貸款業務,用作與租房無關的事宜,導致租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大量貸款,個人徵信也受到影響。

  法官提醒,租戶在簽訂租房合同時,要認真審核租賃合同條款,尤其是關於付款方式和付款對象的約定,看清是向房東、公寓商還是網貸公司交納房租。如果是向網貸公司交納房租,一定要選擇正規平台,在評估風險后審慎作出是否租賃的決定;如果使用手機在線交納房租,更要查清資金流向,一旦有異議,要及時停止支付。

  (作者單位: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)

(責編:許維娜、孫紅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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