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應監察院檢討報告 經長:躉購、競價併行節省4千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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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上週監察院對離岸風電購電成本提出檢討報告,經濟部今(10)日由部長沈榮津親自召開記者會對外澄清,強調離岸風電發展均有「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」為依據,包括電業法、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相關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為依據,因此沒有適法性疑義。經濟部並指出,以躉購競價併行推動,藉由主動競標機制節省4千億。

經長:躉購、競價併行節省4千億

沈榮津表示,「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」是依「電業法」及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等法律規定的法源基礎,並依照「電業登記規則」及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等法規命令為執行規範。經濟部為慎重遴選合格及最適廠商,將執行本案之行政裁量程序,明訂於「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」。全案執行具有完備的法律授權及規範,並非只以行政規則為唯一執行依據。

經濟部說明,行政部門為執行法律規定之業務,依職權就推廣目標量之訂定、分配方式及取得「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」等相關業務之細節性、程序性事項訂定,是屬於「行政程序法」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裁量性行政規則,經濟部已於107年1月18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規定發布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,完成法制作業程序。

經濟部指出,「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」是行政裁量權透明化的一套機制,透過要點的明確規範,使開發業者知所遵循,同時也讓行政裁量權為適度的自我約制,以達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招商環境,吸引優良業者參與國家重大政策,創造有利投資環境,並帶動國內相關產業之發展。

另外經濟部也強調,離岸風電政策採躉購、競價併行制度,是為節省整體購電支出,躉購和競標之間價差其實是政府主動作為幫全民省下新臺幣4千億元購電支出。

經濟部重申,施政政策俱有延續與一致性,透過離岸風電政策不僅得以加速台灣能源轉型,後續將穩健推動於114年累計設置5.5 GW離岸風電,期待各界以國家共同利益為重,讓台灣能把握離岸風電發展契機,實現強化能源安全、創新綠色經濟、促進環境永續等共榮願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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