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自住房屋」房屋稅較優惠,請儘速申請

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,本(113)年度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自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,故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,於113年6月15日以前可申請本年度按月比例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(1.2%)。
1.房屋無出租使用。
2.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。
3.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。

該處貼心提醒民眾,自112年起滿18歲為成年,若名下有三戶以內之自住房屋可單獨申請自住優惠稅率。

該處表示,如自行興建或新取得(買賣、贈與、繼承……)之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,無論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,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,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,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;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,因部分房屋出售後,而符合自住規定者,亦應提出申請始可適用。

該處進一步說明,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,可檢視該繳款書所載之使用情形欄位,倘符合自住房屋規定,可掃描本年(113)房屋稅繳款書信封內頁之QR-Code連結申請,或利用所附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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